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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499人工作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2020-09-22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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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499人工作职责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盟市及以下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案件、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常住内蒙古自治区,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任限制条件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或者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连续任职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党政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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