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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辅导五

网络 | 2018-01-0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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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辅导五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一般可分为:

  (一)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的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和社员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的权利即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的权利,如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均有双重性,但应归入财产权之中。社员权也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关键的两点:是否须义务人作为;义务人是否特定。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3)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继承权的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他人请求权,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抗辩权的行使要以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前提。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区分主权利与从权利必须以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区分的意义在于主权利的存在决定从权利的存在;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五)期待权与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构成的部分要件,须待其他条件发生时才可完全构成的权利。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属于典型的期待权。

  既得权是已具备权利构成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基础权利即原权,如物权、人身权。

  当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保护基础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即救济权。

  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手段;

  救济权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主要指诉权)。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公力救济。

  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的保护方法。

  (二)自力救济。

  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直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侵害,实现其权利的保护方法。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通说认为它须有四个条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

  (3)手段适当;

  (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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