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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撤销权

网络 | 2016-09-1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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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在流逝,现在距离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越来越近了,打算报名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备考了,下面华图政法干警带领各位领考生一起复习备考民法中的撤销权这个知识点,让你夯实基础,从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

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撤销权

  简述撤销权概念、成立要件及效力。

  答: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仍有清偿能力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权。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在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并无危害债权的可能,因此,债权人对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之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撤销的行使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依《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经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免除的债务应当恢复履行。对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利益,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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