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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材料(合同法)

华图教育 | 2016-09-0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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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已经陆续开展,不少考生备考正在进行。你真的了解合同法吗?欢迎你跟着华图教育一起学习!

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材料——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具有相对性,是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3.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公平原则。合同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是双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对等。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是受要约人。
  1.要约的成立要件
  (1)要约必须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需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其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2.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对方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真题实例】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 报纸上刊登的商业广告
  B.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
  C. 某超市向居民小区散发的商品价目表
  D. 某机关给超市打电话要求购买10箱苹果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D。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ABC项均为要约邀请。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定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承诺仅仅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规定不得作任何更改外,视为有效;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逾期承诺一般被视为新的要约;
  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无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而受损害一方当事人选择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
  1.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一)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1.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成立要件:
  (1)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该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或不得让与的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应当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只能主张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且不能就财产优先受偿,即“入库规则”。
  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基于债务人的债权的抗辩权均得以对抗债权人。
  (二)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符合下列成立要件:
  (1)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财产以至于影响对债权的清偿能力。
  (4)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的恶意。当二者为有偿行为时,主观上的恶意才为要件之一;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无偿行为,不以其主观恶意为要件。
  2.撤销权的行使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为之。
  3.撤销权又称期间限制,《合同法》规定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分行为起1年内不行使权利即消灭;最长期间为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三)保证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具有无偿性。
  1.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2.保证债务的范围
  有限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的债务范围,超出范围之外的债务不予保证。
  无限保证:当事人未明确规定保证债务的范围的保证。此时,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特别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拒绝清偿其债务的权利。但是,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过错。
  (四)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给付对方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制度。定金的法律特征如下:
  1.定金依书面合同的约定而成立,是一种约定担保。
  2.定金有着特殊的定金罚则。即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偿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五、合同责任
  (一)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依照《担保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以下两种。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买受人。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如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时转移。
  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转移。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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