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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基本原则

华图教育 | 2016-08-2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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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基本原则

  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即将到来,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政法干警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如下: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将自己的意志非法强加给对方。在民事活动中,无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无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诚实信用,指当事人应讲诚实、守信用,公平地考虑对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而且只能依法行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真题实例】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这体现了()。

  A. 诚实信用原则 B. 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C. 民事活动公平原则 D.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体现了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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