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1 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精神,结合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测试人员范围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由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的方可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二、时间与地点安排
(一)交费时间与地点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请于2021年12月8日——12月10日期间,到乌兰浩特市教师发展中心(原乌兰浩特市教学研究室)财务室交纳面试费用,并领取面试通知书。
(二)测试时间与地点
测试时间:2021年12月11日—12日。
测试地点:乌兰浩特市教师发展中心(原乌兰浩特市教学研究室)。
三、测试形式
测试形式为面试,时限 15 分钟,包括讲课10分钟、说课5分钟两个环节。(具体形式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四、测试工作流程
(一)候考
考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单,在规定时间达到候考室,抽签决定面试顺序。
(二)面试
考生依次进入面试考场,开始讲课和说课。评委根据考生讲课内容,现场提问,考生当场作答。评委根据考生表现,当场评定结果,并告知考生。
五、测试费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学评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8]79号)文件,面试每人每次300元(含上缴中央考务费15元)。
六、注意事项
(一)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达到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二)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一经发现应试者有违规行为,取消面试资格。
(三)考生必须遵守面试纪律,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面试评委,不得扰乱面试考场,不得拒绝、阻碍面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四)考生面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点。
(五)面试评委和工作人员应本着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面试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面试期间,所有评委、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面试场所。要切实做好面试的保密工作,对造成泄密的,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凡面试评委或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属于国家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必须实行回避。
(七)面试考场对通信信号进行屏蔽。
(八)在面试过程中,应有当地纪委监察人员或教育局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七、讲课和说课内容及其他具体事项详见面试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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