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与考察
1.按照每一个岗位引进计划人数和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体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并在领导小组指定的旗县及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3.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聘用资格。
4.考察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专项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意识形态、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
5.应聘人员应在指定日期内提交考察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6.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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