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公告二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考试后接到考生举报经录像回放认定的违规考生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传真:0471-3261714-806。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0年10月9日
原文标题: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二
原文链接:https://www.nm.zsks.cn/jszgks/202009/t20200929_40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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