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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备考指导(四)

网络 | 2017-11-2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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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备考指导(四)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

  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可援用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

  (1)主体具有唯一性,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所有人,占有国家财产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都不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2)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是说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没有范围限制,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并且有的财产只能归国家专有,如矿藏、水流、军事设施等。

  3、国家对全民所有财产管理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国家所有权权能及行使的特殊性。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指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集体所有权的主要特征:

  (1)主体具有多元性;

  (2)客体具有广泛性,但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等。

  3、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正在快速扩大。

  [注]:所有权的类型只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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