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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两个要素: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
3、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界限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的属性,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能够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符合这一特性的,概由其他法律调整。例如税收、没收、刑事强制措施等。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一)事前调整=确定+范导
1、确定:
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
(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范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2、范导: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
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
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二)事后调整=修补+保障+惩罚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如民法中关于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充性规定。
2、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3、惩罚。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