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年龄18—35周岁(截止到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同等情况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优先录用;
(5)同等情况下,在集宁区司法局服务期满,工作业绩突出的基层项目人员优先录用;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在集宁区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未满五年(2012年6月30日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纹身的;
4.全日制普通院校在读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做司法助理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