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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法干警备考之公安机关武装性质和刑事司法力量

内蒙古华图 | 2017-02-0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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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依法承担刑事侦查、预审、采取或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分刑罚等任务。

  内蒙古政法干警备考之公安机关武装性质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在我国,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是国家的暴力工具,而这种暴力工具,主要是通过其武装性质体现出来的。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进行武装特点的公安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组织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公安机关担负着平息暴乱、骚乱,打击恐怖活动,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述任务中,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公安机关尽管有武装性质,但它与军队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分工不同。警察的职能主要是对内,军队的职能主要是对外。二是完成任务的手段不同。警察是通过管理、教育、改造、打击、防范等多种手段来完成任务,军队主要是通过军事行动来完成任务。

  (二)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组成。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是国家组织的管理行为。我国公安机关就是专门掌管社会治安、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的专门机关,这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之处。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赋予公安机关以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手段,以完成公安机关所担负的治安管理职能,同时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的坚强后盾。

  (三)公安机关是国家刑事司法力量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依法承担刑事侦查、预审、采取或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分刑罚等任务。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手段,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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