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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政法干警备考技巧之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内蒙古华图 | 2017-01-2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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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内蒙政法干警备考技巧之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公安机关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 国 家的 意志。行使 公 安机 关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2.国家意志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运行虽然在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使者(即公安民 警)的个 人 因素,但公安机关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就每一位公安民警而言他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公权,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

  3.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 殊 强制 性。所谓 特 殊强 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4.专属性。公安机关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特征,即权力行使主体只限于公安机关,公安行政管理或刑事司法相对人不具有公安机关职权,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个别受委托组织或个体也只能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代行部分职权。

  5.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的单向性表示,不以相 对 人同 意与 否为 先决 条件。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体现权力行政主体单方意思的行为,而非双向行为。

  以上特点表明,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特点,有助于认识公安机关权力的重要作用和规律性,并在公安实践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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